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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居间协议

 

甲方: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方: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      

希尔顿商务中心27楼、30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电话:400-8877-780                    

               

第一节 

第一条 甲方是依法成立的、具有合法的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

第二条 乙方是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条 乙方作为居间人(中介人)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乙方应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甲方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第四条 甲方愿意接受乙方提供的以上中介服务,乙方愿意遵守甲方制定的居间业务相关管理要求。 乙方知悉并同意:乙方介绍特殊单位客户给甲方的,该客户不会被甲方承认与乙方存在居间挂接关系; 乙方属于机构客户工作人员时,乙方介绍该机构给甲方的,该机构客户不会被甲方承认与乙方存在居间挂接关系;乙方在甲方进行期货交易的,甲方不会承认乙方作为居间人与乙方作为客户的居间挂接关系。

第五条 乙方须遵守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对居间人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居间人资格及行为规范

第六条 乙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等的规定;

(四)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五)已完成中国期货业协会要求的培训课程以及甲方要求的培训课程;

(六)中国期货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乙方应保证其不存在以下任何一种身份:

(一)期货从业人员;

(二)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三)甲方客户的开户代理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

(四)机构居间人的工作人员;

)其他从事居间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身份。

第八条 乙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拒绝与其开展居间合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禁入期未满的;

(三)最近三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的;

(四)被中国期货业协会给予资格限制纪律惩戒措施,限制期未满的;

(五)被中国期货业协会列入居间人失信名单的;

(六)中国证监会及中国期货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乙方应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在投资者与甲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前履行下列程序:

(一)合格投资者确认:乙方应当全面了解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和目标、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流动性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对投资者的投资能力进行鉴别,将合格的投资者介绍给甲方。

(二)风险揭示:乙方应当如实向投资者告知居间身份,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投资者、居间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不故意隐瞒期货投资的风险或者故意扩大期货投资的利益,不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不进行欺诈活动。

第十条 乙方不得存在以下居间人的禁止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变相非法集资或者融资;

(二)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或者代理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调整佣金代收保证金等事宜;

(三)以甲方名义设立或变相设立经营服务网点等形式为投资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以甲方员工、代理人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擅自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向投资者发出容易使其对居间人身份产生误解的其他信息;

(四)虚构或者担任挂名居间人;

(五)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进行误导性、虚假陈述,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投资业绩,向投资者做出获利保证或者共担风险的承诺,诱使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

(六)为投资者介绍代理人代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

(七)要求甲方支付与居间合作无关的费用;

(八)超过本协议约定的合作范围开展居间活动;

(九)委托他人代理其开展居间活动;

(十)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

(十一)为投资者接受交易指导、交易咨询提供便利,或直接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指导、交易咨询;

(十二)为投资者提供期货喊单服务或为投资者接受喊单服务提供便利的;

(十三)以不正当手段损坏甲方以及甲方的工作人员、其他居间人和投资者的名誉、扰乱甲方的业务秩序

(十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十五)代投资者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十六)制作可能使投资者对其与甲方关系产生误解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向所服务的客户发出容易使其对上述关系产生误解的其它信息;

(十七)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向投资者传递非由甲方统一提供的宣传推介材料;

(十八)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或者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十九)同时与超过三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

(二十)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节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乙方并非甲方的员工,应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乙方仅享有本协议规定的居间报酬,不享有甲方员工的劳动报酬、员工福利、社会保险等权益。

第十二条 乙方无权代理甲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无权以甲方的名义或任何身份与第三方签署任何文件。

第十三条 乙方在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后,方可从事居间业务活动,向甲方介绍客户或提供客户订约机会的信息,并促成投资者与甲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第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负责乙方介绍客户的适当性评估、开户、期货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事项管理;

(二)有权督促乙方严格履行本协议的各项约定,并拥有对发生违约行为的乙方暂停居间关系、缓发或扣除部分或全部居间报酬、向同业协会通报及立即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三)有权监督乙方的居间行为;

(四)有权制定及调整管理居间业务的相关规定;

(五)依照本协议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

(六)有依法代扣、代缴乙方居间报酬所得的相关税费并代为开具发票的义务;

(七)有向乙方提供相关培训的义务。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期货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居间人行为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成功促成投资者与甲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后有权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收取居间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二)有依照相关规定参加期货业协会及甲方组织的相应培训的义务;

(三)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甲方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配合监管部门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检查及调查工作的义务;

(四)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中介义务,积极促成投资者与甲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义务。

(五)有依法缴纳其居间报酬所得的相关税费的义务;

(六)有保守因开展居间合作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及投资者信息,不得泄露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义务;

(七)有协助甲方收集并反馈客户在期货交易中所出现问题的义务;

(八)有协助甲方了解关于客户资信、交易目的、交易性质等情况的义务;

(九)有协助甲方通知客户重新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义务;

(十)有向投资者介绍期货投资的基本常识包括但不限于开户、交易、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资金存取等的义务;

(十一)有向投资者介绍与期货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和甲方的有关规定的义务;

(十二)有向投资者传递由甲方统一提供的公司宣传推介材料的义务。

 

第四节 居间报酬

第十六条 乙方作为居间人,从事居间业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其自行承担。乙方应当如实向甲方提供有关信息,配合甲方开展居间人信息登记工作,因乙方不配合甲方开展居间人信息登记工作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乙方居间报酬。

第十七条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居间报酬通过划款的方式转入在本协议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乙方收取居间报酬的银行账户的户名必须与乙方一致。

第十九条 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乙方居间报酬的10%的比例留置风险金,风险金主要用于防范乙方在从事居间业务活动期间损害客户、甲方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时产生的相关风险。若乙方出现上述行为时,甲方有权不予返还风险金并使用向乙方收取的风险金补偿相关人员的损失;若乙方不存在上述行为时,留置的风险金采取三个月滚动发放的方式返还给乙方,即第四个月发放第一个月的风险金,依此类推。协议到期终止或乙方提前申请与甲方解除协议的,协议存续期间未发放的风险金仍根据前述约定采取滚动发放方式

第二十条 次月初,甲方按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中的约定计算并支付乙方上月的居间报酬 

第二十一条 乙方选择按照以下其中一种方式由甲方支付其居间报酬:

 1)每月向甲方提供劳务费增值税发票。

 2)委托甲方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后,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第二十二条 甲方将乙方的居间报酬划入下述指定的银行账户:

   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乙方收取居间报酬的银行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甲方支付居间报酬前及时通知甲方,因乙方银行账户变更未及时通知甲方导致甲方支付的居间报酬未能成功到达乙方账户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节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三条 乙方确认居间业务履行中乙方登记在甲方的乙方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为乙方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乙方如需变更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引发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未予及时通知的,甲方仍以原登记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乙方确认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甲方向乙方发送居间业务相关资料和双方发生诉讼或非讼争议时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适用程序包括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以上文书按照上述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如受送达人拒收的,不影响送达的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有关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的书面文件,是本协议当然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与本协议有关约定有相悖之处,以签署时间在后的变更或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十五条 甲方延期支付居间报酬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应当独立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还未支付给乙方的居间报酬。乙方该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实际损失:

(1) 存在本协议第十条约定的居间人禁止性行为的;

(2) 有损害甲方或客户利益的行为的;

(3) 向其介绍客户隐瞒其与甲方的居间业务关系的;

(4) 其身份符合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居间人身份禁止情形的

(5) 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的、被中国期货业协会给予资格限制纪律惩戒措施的;

(6) 本协议到期后未进行续签的;

(7) 未按时接受甲方回访或未配合甲方针对客户进行回访的;

(8) 乙方的身份或行为违反了监管或行业自律组织规定或要求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及本协议约定行为。

第二十七条 乙方介绍的客户存在配资等违规行为被行政司法机关、监管机构等有权机关调查的,甲方自收到有权机关调查通知日起,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针对该客户的居间报酬。乙方申请恢复该客户的居间报酬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甲方根据证明材料确认该客户不存在违规行为的,甲方自收到乙方恢复申请之日起,根据双方协议约定恢复支付相关居间报酬,有权机关调查期间居间报酬不予补发。

第二十八条 居间协议履行期间,乙方被中国期货业协会列入居间人提示名单的,甲方有权不与乙方新介绍的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乙方被中国期货业协会列入居间人失信名单的,被列入失信名单期间,甲方不与乙方续签居间协议,甲方不与乙方开发的新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同时扣发乙方尚未发放的风险金并停止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乙方被移除居间人失信名单之日起且经乙方主动申请的,甲方从乙方申请之日起恢复支付乙方居间报酬,乙方被列入失信名单期间的报酬甲方不予补发。

第二十九条 乙方介绍的客户要求解除与乙方的居间介绍关系的,甲方收到客户解除与乙方居间介绍关系的申请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未能接收到通知的,视为甲方已履行通知义务),若在当月内客户未向甲方撤销申请,甲方有权解除该客户与乙方的居间介绍关系,并于客户申请解除居间介绍关系的当日起取消乙方基于该客户享有的居间报酬。

第三十条 乙方未向客户履行本协议第九条约定程序的,甲方不予建立乙方与该客户的居间介绍关系;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第九条约定涉及客户三个以上(含本数)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不予发放乙方居间报酬。

第三十一条 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客户回访工作,乙方介绍的客户未时接受甲方相关回访的,甲方有权暂停发放乙方基于该客户的居间报酬;对超过6个月后仍未完成回访工作的,甲方解除乙方与该客户的居间介绍关系并不予支付尚未发放的居间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提前解除本协议时,双方应以有效的形式通知对方,除本协议约定的单方解除协议的情形外,提前解除协议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协议解除后乙方与其为甲方介绍客户的居间介绍关系也同时自动解除,且乙方同时放弃其介绍客户产生的居间报酬。

第三十四条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介绍的客户月均留存手续费低于1000元,甲方有权不与乙方续签居间协议。

第三十五条 居间协议到期后未续签的,甲方有权解除乙方与其为甲方介绍客户的居间介绍关系。

第六节 争议解决

第三十六条 乙方在居间协议履行过程中以及居间协议以外,违反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从事的任何行为,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

第三十七条 因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或提交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或甲方所在地地方期货业协会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或甲方任何职员、机构、部门受到追诉、索赔或其他不利影响,均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七节   

第三十九条 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及政策、甲方居间管理制度发生修订,则本协议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及政策、甲方居间管理制度执行,其他协议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四十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其中甲方保留二份,乙方保留一份,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自甲方加盖居间业务专用章,且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第四十二条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与乙方原签署的居间协议同时解除。

 

 

甲方: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

       (盖章)

                            

授权人(签字):        

  日期:                           日期:          

 

1、居间人的定义是什么?
答:居间人是指为公司介绍客户或提供客户订约机会信息的中介服务、以收取佣金为目的,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组织。


2、什么是期货居间业务?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0号)》第三部分第十条指出,期货居间业务是指,“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公民、法人,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3、期货居间人和期货公司的关系?
答:期货居间人与期货公司没有隶属关系,也不是期货公司员工。期货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与其所介绍的客户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


4、期货居间人在开发客户时有哪些告知义务?
答:期货居间人在从事居间活动时,应如实向客户告知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有关事项,特别要向客户阐述从事期货交易存在的风险,如解释《风险提示说明书》的有关内容等,并应告知客户其真实身份。

5、期货居间人在开发客户时有哪些禁止行为?
答:(1)不得向其介绍的客户承诺盈利;
(2)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损坏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居间人和客户的名誉;
(4)不得故意隐瞒投资期货的风险或故意扩大投资期货的利益;
(5)不得做不实、误导的广告和宣传,更不允许进行欺诈活动;
(6)不得将期货公司及其介绍客户的资料、商业秘密和隐私等泄露、传递给他人;
(7)在从事居间活动中,不得隐瞒其真实身份。


6、客户能从哪些途径了解期货居间人信息?
答:客户可从两个途径了解期货居间人信息:一是登陆公司网站查阅,二是到期货公司各营业网点现场了解。


7、关于期货居间业务客户有哪些举报义务?
答:当期货居间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客户可本人到我公司业务管理部或通过客服热线400-8877-780进行投诉:
(1) 期货居间人向客户作获利保证;
(2) 期货居间人在从事居间活动过程中隐瞒其真实身份或冒充期货公司员工;
(3) 利用期货居间人身份非法集资或融资的;
(4) 期货居间人利用期货公司名义设立或变相设立经营服务网点的;
(5) 期货居间人有损害期货公司或客户利益的行为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